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民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条 财务收入范围
向各位业主收取的各项必须开支费用;
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墙体、楼顶等小区内公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收费中属业委会应提作经费的部分;
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条 财务开支范围
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小区公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须在资金充盈的情况下
经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有计划地安排;
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三条 账目管理
业委会财务专委须监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四条 资金管理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过XX元的大额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出纳,要在业委会指定的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三方必须签字确认。提取XX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提取万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天通知出纳,经主任委员及分管财务副主任同意出纳对现金金额确认并登记然后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五条 费用开支计划
业委会应当制定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度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监督。每业委会根据上期财务开支情况,预期本期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本期财务费用开支计划。财务费用开支计划可适当留有余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日常办公费用列入财务预算。在小区维修基金保养期结束后,每初根据小区公设施设备实际状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维修计划公示。 业委会必须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六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正常开支以度财务预算为准。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批准,具体开支费用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在财务预算内的开支: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元以上元以下的开支不含元由业委会主任委员和主管财务委员审查签字后方可开支,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主任、主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元以上XX元以下含XX元的须经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XX元以上的开支已列入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须有会议决议方可开支,为列入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并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须有会议决议后方可开支。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费用报销须经办人或当事人在合法报销单据上说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审查同意开支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参于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的委员,签字证明后确定。无法办理合法凭证的,由主任、副主任同审批。
七条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八条 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企业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员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一.入会
1.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企业工会为会员。
凡在企业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企业工会为会员。
员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在我国企业从事脑力相体力劳动的外籍员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
2.手续
员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工会是员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教育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个好会员。
(一)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会员有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讨论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企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表达维护和申诉保护;
6.会员有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的权利。
(二)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履行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的义务。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员工群众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1.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各基层工会、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2. 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3. 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4.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向会员公布,并接受审议。
5.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学习、疗养在六个月以上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四、会员会籍处理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离开企业,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开企业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
(5)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后未在企业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企业;
(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员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辞职离职员工和自动离职的员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8)外籍员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的证明。
2.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相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