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角料、废品的账务处理
边角料、废品的账务处理
1、关于废品销售收入:废品如果是非生产性废品作“营业外收入”,如果是生产中产生的废品作“其他业务收入”;
2、关于进项税转出的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要求只有在处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才作进项税转出;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其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你们应该是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
3、先分清原因,如非常灾害造成的,计算出成本后扣除责任赔偿和残值后做营业外支出。如果属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或不合格品,废品的成本扣除残值后由产成品成本负担。如果你们单位成本项目中不设“废品损失”项目,出现废品时,只要将废品的残料转出。处理应该为:
将残料转为原材料:
借:原材料
A
贷:生产成本
A
(仅仅是材料的残值,其他产生的生产费用可以摊到成本中去)
卖出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B
贷:其他业务收入
B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B2
借:其他业务成本
A
贷:原材料
A
如果卖的是非生产性的废品(必须报税务局报批,已经待处理财产树立过的):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缴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