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清包工的税收筹划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存在清包工这种工程承包模式。它是指建筑企业不承担工程所需的材料,只负责施工或者管理。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价格乘以3%的征收率。
建筑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所面临的增值税进项税率涉及多个税率。所以,我们引入加权平均进项税率,以此来确定企业的综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率。
加权平均进项税率=企业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专票金额+增值税普票金额)。
假设对于一项清包工工程,工程造价为S(不含税收入),发生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成本为C,成本中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的比例为R,加权平均进项税率为B。
建筑企业的现金净流量=收入-成本-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缴纳的增值税=10%S-C×R×B
缴纳的城建及教育费附加=(10%S-C×R×B)×(7%+3%+2%)=0.012S-0.12C×R×B
缴纳的所得税=[S-C-(0.012S-0.12C×R×B)]×25%=0.247S-0.25C-0.03C×R×B
现金净流量D1=S-C-(0.1S-C×R×B)-(0.012S-0.12C×R×B)-(0.247S-0.25C-0.03C×R×B)=0.641S-0.75C+1.09C×R×B
企业若是采用简易计税:
缴纳的增值税=0.03S
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3S×(7%+3%+2%)=0.0036S
缴纳的所得税=(S-C-0.0036S)×25%=0.2491S-0.25C
现金净流量D2=S-C-0.03S-0.0036S-(0.2491S-0.25C)=0.7173S-0.75C。
令D1=D2,则R=0.0763S÷C÷B,选择两种计税方式,现金净流量均相同;当R>0.0763S÷C÷B,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反之,选择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