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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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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只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无对外担保权。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3 职责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

3.1 集团公司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3.2 集团财务总监为审核融资部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复审,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运营情况,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控制;

3.3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3.4 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5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4 担保的条件

4.1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4.1.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4.1.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1.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1.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它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虽不符合4.1.1款项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5 担保控制

5.1担保对象的审查

5.1.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5.1.2 公司融资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a、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b、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c、债权人的名称;

d、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f、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g、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f、申请担保单位经营方式、经营策略是否随市场变化而变化,有效性如何,年内收入和利润的预测值。

g、与被担保单位交往的风险和效益如何。

h、申请担保单位高层人员的管理素质,机构设置、股权比例结构等情况。

5.1.3 担保资料审查责任单位是融资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

5.1.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a、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b、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c、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d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5.1.5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它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大于担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5.2 担保程序

5.2.1被担保单位向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申请,附送企业基本材料和相关财务资料;

5.2.2融资部对担保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写出书面材料;

5.2.3 融资部对担保企业实地调查了解被担保单位地址、经营场所,实地调查抵押物;

5.2.4融资部写出调查评价报告;

a、根据调查的资料及实地考察情况撰写调查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对担保项目风险的审查要点,进行详细的担保事项风险分析。

b、特别分析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担保事项是否真实可行,是否存在欺诈疑点,被担保单位履约的难点,其承担的贷款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被担保单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5.2.5 融资部将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交给集团财务总监进行复审;

5.2.6 复审完毕后交股东进行核准,重大担保金额或合同时,请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5.2.7 核准后交董事长进行审批;担保企业应根据调查评价报告,召开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集体研讨分析被担保单位的履约能力、反担保情况及本单位的担保能力及担保责任、担保标准等规定,集体决定是否办理该项担保业务。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提供担保或者改变集体审批意见。

5.2.6 经集体意见审批后签订担保合同,融资部要定期跟踪调查被担保单位情况;根据集体审批意见,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本制度的规定。

5.2.7 融资部负责跟踪、清理、解除担保。担保期内担保企业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跟踪,促使被担保单位按时履约,被担保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其义务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办理担保注销手续,退回担保文件。

5.2.8 担保期限不能超过1年。

5.2.9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单位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5.3 风险管理
5.3.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融资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长。
5.3.2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融资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长。

5.3.3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融资部和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长。

5.3.4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5.3.5融资部、财务部会同法律顾问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财务总监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长和股东大会。

5.3.6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原则上应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约定了保证份额的,公司按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在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应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应该由其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

5.3.7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公司应立即向相关法院申报债权,申明质押、抵押或共同保证的有关情况,以便享受优先受偿权或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6 责任人责任

6. 1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负有过错责任的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6.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6. 3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6. 4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6.5担保过程中,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它责任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属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编辑:贵州聚微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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